张家港市2017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张家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张人社发〔201735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
2017结算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结算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17结算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苏人保规〔20171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2017结算年度(201771日至2018630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公布如下:
  一、2017结算年度参加我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上限为235356元(19613/月),下限为28644元(2387/月)。
  二、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2017结算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档次按下列标准执行:一档:2387/月;二档:3058/月;三档:4273/月。
  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个体工商户,2017结算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统一为3058/月。
  三、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单位和职工,2017结算年度内补缴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按不低于3058/月执行,但最高不得超过6537/月。
  四、2017结算年度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的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上限为289236元(24103/月),下限为57852元(4821/月)。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正式操作之月起,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医疗、生育、失业、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按我省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有关规定执行。
  五、在2017结算年度内办理退休(职)手续的参保职工,按张政发〔201742号文规定补缴医疗保险费的,补缴基数为36696/年。
  六、2017结算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1250/年,其中:参保居民个人缴纳250/年,市、镇两级财政补助每人1000/年。经相关部门核定的五保、低保、低保边缘、优抚、特定重残及孤儿对象,个人出资部分由镇(区)财政承担。



                   张家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627

详情请见附件:
  张人社发[2017]35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17结算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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