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张家港市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的通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结算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苏州市人社局 财政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工伤保险基准费率调整方案〉的通知》(苏人保工〔20178号)精神和我市《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张人社发〔201715号)的规定,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结合我市工伤保险基金运行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调整我市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的所有用人单位。

二、行业基准费率调整标准

本市各行业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标准调整为:一至八类行业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 0.5%0.9%1.3%1.6%1.8%2.0%2.1%2.2%。对劳务派遣单位,其基准费率标准按照 1.8%执行;对跨行业的用人单位,按照工伤风险程度较高

的行业确定其工伤风险类别。

行业类别

调整前基准费率

调整后基准费率

一类

1.0%

0.5%

二类

1.4%

0.9%

三类

1.8%

1.3%

四类

2.1%

1.6%

五类

2.3%

1.8%

六类

2.5%

2.0%

七类

2.7%

2.1%

八类

2.9%

2.2%

劳务派遣

2.1%

1.8%

三、执行时间

201871日起实施。今后根据基金累计结余情况,结合国家、省和苏州市政策规定,适时调整基准费率。

  附件下载:☆张180619 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的通知[2018]33号-红头.doc

 

张家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张家港市财政局

2018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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