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张家港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2014年张家港最低工资标准
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1.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原1530元/月调整为1680元/月。
2.调整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我市执行江苏省一类地区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13元/小时调整为14.5元/小时。
3.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我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详情以附件为准。
张人社发[2014]79号关于调整张家港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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