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结算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苏州市人社局 财政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工伤保险基准费率调整方案〉的通知》(苏人保工〔2017〕8号)精神和我市《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张人社发〔2017〕15号)的规定,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结合我市工伤保险基金运行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调整我市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的所有用人单位。
二、行业基准费率调整标准
本市各行业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标准调整为:一至八类行业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 0.5%、0.9%、1.3%、1.6%、1.8%、2.0%、2.1%、2.2%。对劳务派遣单位,其基准费率标准按照 1.8%执行;对跨行业的用人单位,按照工伤风险程度较高
的行业确定其工伤风险类别。
行业类别 |
调整前基准费率 |
调整后基准费率 |
一类 |
1.0% |
0.5% |
二类 |
1.4% |
0.9% |
三类 |
1.8% |
1.3% |
四类 |
2.1% |
1.6% |
五类 |
2.3% |
1.8% |
六类 |
2.5% |
2.0% |
七类 |
2.7% |
2.1% |
八类 |
2.9% |
2.2% |
劳务派遣 |
2.1% |
1.8% |
三、执行时间
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今后根据基金累计结余情况,结合国家、省和苏州市政策规定,适时调整基准费率。
附件下载:☆张180619 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的通知[2018]33号-红头.doc
张家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张家港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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