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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卫生间呕吐谎称肠胃炎
保温杯里装的是补药
……
刚刚转正的“卷王”助理
想隐瞒自己怀孕的真实情况
却被同事意外发现了她的小秘密
在她提出休长假养胎的要求后
领导也十分生气
近日热播的电视剧《女士的品格》
让“隐孕入职”“隐婚隐育”话题冲上热搜
引发无数网友感叹
“职场孕妈确实不易!”
《2022中国女性职场现状调查报告》显示
61.2%的女性在求职中被问及婚育情况
高于上一年的55.8%
38.3%的女性表示婚育影响职场前景
11.9%的女性因性别升职加薪不顺
那么,为了顺利入职
女职工隐婚、隐孕、隐育
这种做法算不算欺诈?
入职时是否有义务告知
用人单位自己怀孕的事实?
我们先来看看
日前登上热搜的
一起因劳动者提供入职虚假信息
而引发的劳动争议
2020年6月,陈某入职天津一公司,在应聘入职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时,她隐瞒了婚育情况,后公司以陈某提供虚假材料及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但陈某认为,她隐瞒的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并无告知公司的义务;公司信息采集表中存在多处与劳动合同无任何关联的个人隐私问题,其内容不合法;作为劳动者有权予以回避,即使未如实说明也不能认定构成欺诈。
起初,陈某申请劳动仲裁被驳回,后又提起诉讼。法院一审、终审均认为,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判决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是否有义务告知怀孕情况?
北京伟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徐颖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用人单位的知情权是有边界的,并不是劳动者的一切情况都须要向用人单位如实说明。只有与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如工作经历、学历、职业技能、职业资格、健康状况等与岗位职责密切联系的基本情况,劳动者有义务向用人单位如实说明。
早在2019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等九部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明确要求各类用人单位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不得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徐颖表示,《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其中提到,用人单位不得就生育问题对女职工进行限制,即便是怀孕女职工,也不得对其录用条件进行限制。女职工怀孕既是个人隐私,也是女性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属于劳动者必须如实向用人单位说明的内容。
因此,即便女职工没有告知甚至是隐瞒怀孕的事实,也不属于用人单位可以以欺诈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但若用人单位招聘的岗位确实不适合怀孕女职工(如第三级体力劳动、有毒或有放射性物质场所作业、高空作业、冷水作业、低温作业等),且在招聘时不是基于性别歧视等原因,明确告知了岗位特殊性及不适合怀孕女职工的岗位要求,则应聘者应如实告知是否怀孕。如果在此情形下应聘者未告知真实情况,可能会面临法律风险。
对于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徐颖给出建议:可以通过制定相关政策来保障女职工的生育权,从制度方面解决女性孕期就业问题,比如对聘用怀孕女职工的单位给予一定补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参与政府项目给予优先权等。
婚姻、生育状况属个人隐私
用人单位不可在无特殊事由情况下
随意窥视打探
与其苛求员工在这方面“不讲诚信”
不如消除自身各种各样的职业歧视
让劳动者在求职过程中
享受平等无差别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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